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的印花税问题-六安市施工图审查

文字: [大] [中] [小] 六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2025-07-14     浏览次数:38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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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印花税的纳税原则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应税凭证,是指本法所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列明的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。”也就是说,只有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列明的合同、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,未列明的就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。不过,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列明的合同的具体内涵,可能并不局限于合同名称,比如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、工程设计合同、工程施工合同,工程勘察合同、工程设计合同、工程施工合同虽然名称不是建设工程合同,也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税目来纳税。


二、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涉税事项

1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

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不是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中列明的合同,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

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与保护资源环境有关,有些税务局认为属于技术服务合同,但也有观点认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并不是“提出实施方案,进行实施指导 ”,只是环境影响评价,因此不属于技术合同,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对象。对于有争议的事项,最为稳妥的方法便是咨询税务局。如果不认同税务局的观点,还可以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。

2、安全评价服务合同

安全评价服务合同与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类似,可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的分析。

3、测绘合同

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中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对加工承揽合同的合同的范围作了规定,包括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缮、修理、印刷、广告、测绘、测试等合同。测绘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一种,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。

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生效后,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已废止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所附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并没有列明承揽合同的范围。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

4、运营管理服务协议

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不属于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中规定的合同,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对象。

5、污染源总量交易合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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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源总量交易合同,与之类似的如碳排放交易合同,交易的是污染源的排放资格,虽然属于买卖,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所附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载明买卖合同是指动产买卖合同(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)。而污染源的排放资格不属于动产,因此污染源总量交易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对象。

6、建设工程监理合同

监理合同不属于不属于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中规定的合同,也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,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对象。

7、考古勘探合同
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

8、造价咨询服务合同

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》((1989)国税地字第34号)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、论证、评价、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。有关项目包括:1.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;2.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,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;3.其他专业项目。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,均应按照“技术合同”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。至于一般的法律、法规、会计、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,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。根据上述规定,技术咨询合同主要是指与科学技术相关的,造价咨询合同与法律、会计等咨询具有相似性,不属于技术咨询,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。

9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

这个很明确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所附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中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,按产权转移书据纳税。

10、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设备及运营服务采购合同

这属于设备买卖合同,且设备为动产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所附的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》中载明的税目,按买卖合同纳税。

需要说明的是,运营服务合同并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对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》第九条,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,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;未分别列明金额的,从高适用税率。设备买卖与运营服务如果分别列明金额的,分别纳税,如果没有分别列明,运营服务的金额也要计入印花税的计算基数。

11、信息化项目云服务采购合同

信息化项目云服务采购合同性质上属于买卖合同,但交易标的不是动产,如前所述,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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